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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房屋租赁合同的陷阱,你知道多少?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8-04-28 14:59:06

你是否也有这样的困惑?在租赁房屋的时候看着晦涩难懂的合同就头痛,又不想草草签字给日后带来隐患?现如今,房屋租赁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而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究竟廊坊房屋租赁合同要审查哪些内容,注意哪些陷阱呢?

1、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般都会签订租赁合同,那么合同的形式你又知道多少呢?

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虽然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不满六个月的可以签订口头合同,但是口头合同风险大,当发生纠纷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承租关系。因此,我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尽量使用书面形式。

如果你的租赁合同是六个月以上,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规定,这种合同是属于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给承租人留出合理的时间。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们在拿到租赁合同的时候不要着急签,还要看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房屋租赁的内容具有以下情形,这个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 未竣工就验收的房屋

★ 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

★ 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 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

因此,我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要看该房屋是否处于不允许出租的状态。否则,签订此类房屋租赁合同也是无效的。

3、明确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中有以下权利义务:

★ 在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 租期届满后,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 有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 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的义务

★ 对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 对房屋进行转租要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 支付租金的义务

当然,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义务是将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

承租人和出租人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在租赁期间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

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形式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 房屋的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房屋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驶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可以法定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我们在租赁房屋的时候要考虑的法律问题有很多,在合同的审查上也要多加留意,才能避免发生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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