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药品费用;
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可以用于缴纳参保职工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以及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通知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不得用于化妆品、营养保健品、食品、健身器材、工艺美术、家用电器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生活用品及与治疗、辅助治疗无关的商品;
严禁利用个人账户套取现金。